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辆,车辆一律停放在室内外专用停车场(库)或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位)。
二、对占用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占用居民小区内公共道路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累积记分管理,必要时将对车辆予以强制拖移,及时恢复道路畅通。
四、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机动车辆停放加强宣传指导和规范管理,在小区消防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占用、堵塞。
五、2013年1月15日前,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居民对占用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道路的机动车辆进行自查整改。
六、2013年1月16日起,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将对各居民小区占用消防通道、公共道路的车辆进行联合执法,并依法依规查处。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