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胶囊内镜检查使用的胶囊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6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参保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已开展该项检查的医疗机构严格掌握指征,合理检查。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8日
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胶囊内镜检查使用的胶囊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通 知
(渝人社发〔2012〕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广泛应用,提高我市医疗保险水平,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医疗项目“胶囊内镜检查”(项目编号:310903014)使用的胶囊纳入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胶囊内镜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继续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制定胶囊内镜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419号)的规定。“胶囊内镜检查”使用的胶囊费用,在3100元以内的部分,由参保病人按照在职人员先自负20%、退休人员先自负15%后,剩余的费用再纳入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31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
二、参保人员使用“胶囊内镜检查”,医疗保险原则上一年支付一次胶囊费用。手术后需再次或多次使用的,经治疗医院医保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胶囊费用可按通知第一条执行,否则由个人自负。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人治疗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胶囊内镜检查”,切实加强对胶囊内镜检查的监管,避免“滥用”现象出现。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