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府布〔2013〕3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津几江、鼎山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加强城区的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几江、鼎山城区集中开展机动车辆违规占道停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含拖拉机、三轮车)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必须进入停车库(场)或设置的停车泊位停放。
二、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放车辆上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
(二)有序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
(三)在设置有免费停车泊位的停车路段,应自觉安全规范停放;
(四)在设置收费的停车库(场)、停车泊位停车,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凡进入几江、鼎山城区的机动车不得以车辆为载体从事经营销售活动。
四、几江、鼎山城区各小区停车库(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必须完善停车备案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经营销售各种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等销售场所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安局、区市政园林局、江津工商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交委、区农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