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
生命健康七条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83号)转发你们,请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总编辑:涂普健 副总编辑:贺宝胜 编辑:
李皓
2013-05-1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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