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13〕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有关执收部门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特此通知。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13〕83号)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