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
(三)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受理的规定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7、老年人主张侵权赔偿的;
8、农民因土地、林地流转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9、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
10、请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
11、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它事项。
(二)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2、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3、残疾人主张侵权赔偿的;
4、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假饲料)损害请求赔偿的;
5、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农民工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地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经济困难审查方式
(一)为简化程序,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经济困难,申请时审核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政府发放的低保证明为准;
2、农村“五保”对象。以政府发放的五保户证为准;
3、农村贫困户成员。以扶贫办发放的农村贫困户证为准;
4、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相关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证明为准;
5、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当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7、因经济困难无力维护自身利益的劳动教养和监所服刑人员。以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
8、由有权机关颁发,确能直接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有效证件(不包括临时性证明)。
(二)申请以下法律援助事项,可凭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时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3、老年人主张侵权赔偿的;
4、农民因土地、林地流转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5、农村居民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
6、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七、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2、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当经济状况或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法律援助机构。
咨询热线:12348(座机拨打) 023-47565950
联系电话:023-47567592 监督电话:023-47567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