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3〕282号)文件精神,现就文件中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转发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及时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