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商广监提字〔2013〕5号
各有关媒体:
经监测,近期部分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个别存在“交6000抵6万”、“ 交5000元抵3万元”等内容。该内容宣传的是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优惠,也是对房地产的一种价格表示。但是,上述内容在对房地产优惠价格的表述中,未将房地产的总价或单价与优惠内容同时标注,而是单独宣传交多少抵多少,容易引起起购房者与开发商对价格优惠的意思表示产生分歧,其行为涉嫌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为此,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第九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现对房地产广告发布提示如下:
各媒体单位认真清查此类房地产广告内容,加大对广告的审査力度,在审查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优惠内容的,必须清楚、明白地标明该优惠房源信息的单价(总价)和面积,以及优惠期限和方法,如“套内80㎡,单价8000元/㎡(或总价64万元),现付全款(按揭)交xxxx抵xxxx元(每套房限x次),优惠截止x年x月x日”。我局也将加强对涉及上述内容广告的日常监测,从9月18日起,对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仍存在上述违法情况的将暂停广告发布并立案查处。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13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