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具体名单张贴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几江工商所、东城工商所、德感工商所、白沙工商所、先锋工商所、珞璜工商所、贾嗣工商所、李市工商所、蔡家工商所、油溪工商所、石门工商所、石蟆工商所、四面山工商所、双福工商所公告栏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验照资料,未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本局于 2012年9月1日在《江津报》发布限期年检验照公告,当事人至今仍未到登记机关接受2011年度检验和验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联系人:韩志刚 范昭科
电 话:47519318 4751939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