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江津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江津城区内通行的三轮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津城区是指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城区。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残疾人代步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
残疾人代步车为下肢残疾人自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三条 三轮车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局部限行、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江津城区内的三轮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三轮车安装临时通行证,领取登记卡和记分卡后,方可在江津城区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五条 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负责三轮车规范整治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江津城区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江津城区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行为。
江津质监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三轮车行为。
江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国家工商总局前置审批目录》,严把三轮车销售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三轮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三轮车依法进行严惩,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三轮车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区市政部门负责查处三轮车占道经营、人行道上三轮车违章占道、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按三轮车规范管理的要求设置标志、标牌。
区残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残疾人的帮扶、就业引导、教育等工作;负责下肢残疾人信息资料的核实。
相关部门和镇街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
第六条 在江津城区内统计摸底登记在册的各类三轮车,符合条件的,由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核发临时通行证、登记卡和记分卡。具体办法由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制定。
对残疾人代步车发放通行证,由残联提供人员信息,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发放。
本办法实施后,新购置三轮车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登记发放临时通行证。
第七条 申办三轮车临时通行证、登记卡和记分卡的,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向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申请,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鼓励持有三轮车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保险。
第八条 三轮车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借、转让和继承。车辆毁损、报废的,三轮车临时通行证自动作废,不得挪作其他三轮车上使用。
第九条 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江津城区部分主要道路对三轮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
滨江路全段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路段:鼎山大道(桥南路口至文菁路口)、大同路、武城大道、天香街、七贤街、南安街、西门路(大西门至滨江路段)、江州大道(体育路口至琅山大道路口)、体育路。在8:00-21:00时间段内,三轮车禁止在限制通行路段行驶。
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对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右边行驶。
第十一条 驾驶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登记卡和记分卡,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还须携带有效的残疾证件;
(二)车辆临时通行证保持清晰完好;
(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五)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六)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三轮车;
(三)销售、驾驶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的三轮车;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
(六)逆向行驶、停车滞留;
(七)驾驶制动器失效的三轮车;
(八)饮酒驾驶;
(九)突然猛拐;
(十)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三轮车货箱长度不得超过1.2米,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第十四条 三轮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三轮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安装临时通行证的三轮车实行记分管理。记分满20分的,收回临时通行证和证件,不得再次发放。
第十六条 三轮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对三轮车临时通行证进行记分:
(一)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饮酒驾驶的,一次记20分;
(二)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私自改装车辆的;
2.篡改三轮车临时通行证或登记卡、记分卡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超速驾驶车辆的;
2.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3.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三轮车临时通行证的。
(四)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3.逆向行驶的;
4.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5.不按规定停放的。
(五)未随车携带登记卡和记分卡的一次记1分。
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记分。
第十七条 对未安装三轮车临时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作废在江津城区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车辆。
对驾驶安装三轮车临时通行证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记分的同时,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的,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同时,由江津区三轮车整治规范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收回三轮车临时通行证、登记卡和记分卡。
第二十条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三轮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三轮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