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居民养老保险7月1日起可互转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计
华龙网6月30日21时讯(记者杨涛)明天起,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衔接手续。针对此前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今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进行了解读。按照政策,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否达到15年,将影响关系的衔接。
<<<哪些人可申请?
同时参加两个险种 达到退休年龄
由于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部分市民尤其是农民工出现重复参保。参加了两个险种,退休后,养老待遇究竟该怎么算?经国务院同意,前段时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称,要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二是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已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是一项国家政策,因此,参保地并不局限于重庆市内,跨省市同样适用。例如,参保人员在酉阳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后前往成都工作,在当地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办理衔接。
<<<关系怎么转?
职工养老保险缴满15年居民保险可转职工保险
办理衔接时,养老保险关系到底怎么转,缴费年限是否达到15年是关键。
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案例:老张的居民养老保险缴满17年,职工养老保险缴满16年。这时,他可提出申请,选择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若老张的职工养老保险只缴满14年,他就只能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
<<<缴费年限怎么算?
分两种情况 居民转职工不折算
针对缴费年限问题,《暂行办法》指出,可分为两种情况。若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反之,若参保人员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储存额怎么算?
随险种全部转移 累计计算
如果办理了关系衔接,个人账户储存中的钱会“缩水”吗?
不必担心,按照政策,不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都不会影响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届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险种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重复缴费怎么办?
按月退还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在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需按月退还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给本人。
<<<重复领取待遇怎么办?
需退还或抵扣居民基础养老金
对于重复领取待遇的,政策规定,将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得予以退还或抵扣。
<<<如何申请?
确定待遇领取地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明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就可提出申请,办理衔接手续。不过,在此之前,还有项“功课”要做:确定待遇领取地。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应先按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该地。
随后,参保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办理时限。市民若有疑问,可拨打热线重庆人力社保12333热线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