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者和可能密切接触者管控工作的决定
2020-01-28 11:45 来源:江津网
2020-01-28
公示公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全区疫情防控的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现作如下决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江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颁发的有关通知、通告等。
二、按规定应采取居家医学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执行。
三、违反上述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编审:李皓 责编: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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