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江津网    2020-02-08 16:53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按照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 不主动如实报告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害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 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3. 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

4. 确定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5. 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等正常秩序的;

6.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7. 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8. 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公共娱乐场所停业等疫情防控规定的;

9. 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0.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11. 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2. 其他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到疫情结束,对上述行为实行举报奖励。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未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街道社区或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内的,视其情况每条给予200-3000元奖励。有关工作机构严格保密线索提供者有关信息。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江津区委政法委

023-47522117

江津区人民法院

023-47586800

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023-47572000

江津区公安局

023-47557050

江津区司法局

023-47560328

2020年2月7日



责任编辑:李皓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