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第3号消费提示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1-09-14 09:47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第3号消费提示:

校外培训,请注意!

为了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校外培训忧虑,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办国办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校外培训,请注意!”消费警示。

一、树立科学培训理念,明确学习目的。家长要树立健康科学的教育理念,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结合年龄、精神状态、兴趣爱好等因素,科学的参加培训,提高孩子综合素质。不要轻信、不要盲从,留给孩子愉悦宽松的学习环境。家长应分清培训类别,合理培训时间。清楚学科类培训和艺体类培训,根据孩子意愿,有针对性的选择。尽量不要报名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学科类课程。

二、家长确需为孩子报名培训的,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 对培训机构验明正身。可通过“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培训机构经营信息,确知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培训执业许可范围、营业场所、资信情况、师资情况、防疫情形、运行情况等。对超范围执业、营业场所不定、运行状况不良、资信不好的机构,一定不要报名参加。

(二)培训合同要慎签,规范使用合同范本。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推行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家长在缴纳培训费用时,一定要签订正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详细规定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要警惕各种“优惠陷阱”,消费者也要尽量避免一次性高额缴费,不建议申请贷款支付培训费。

(三)审慎分析培训广告,识别虚假宣传。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夸大宣传培训效果或成绩、虚构执教履历、虚构教师资质、虚构背景荣誉、虚构课程报名人数、夸大宣传师资力量、夸大培训机构资质实力、虚假用户好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家长应审慎分析培训广告,识别虚假宣传,以免被欺骗误导。

(四)严防价格欺诈。培训机构为了尽早尽快的招揽学员,以高额的优惠政策或“买三赠三”、“五折三折惠顾”等方式,吸引家长交纳长达几年的培训费用;有的收费为一个单位,培训招生又是一个单位。这样对于事后变更培训机构、检验培训效果、退还培训费用增加了困难,为培训机构卷款跑路、实施价格欺诈创造了条件。教育部门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还应查看是否公示“收费标准”,这是一把标尺,家长们要谨记。

家长要重视孩子的全面发展,对培训班的作用要回归理性,要当好培训服务的监督者。

同时,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此也提醒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双减”政策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在寒暑假、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小学阶段文化课培训等。

(二)及时发布处理方案。校外培训机构在贯彻落实“双减”政策时,针对已经缴纳上述时间段费用的家长,应及时反馈信息,发布处理方案,退还相关费用。

(三)严禁虚假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相关精神,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单位与培训招生单位要相一致,并出示收费票据。

(五)严格合同签订。应向家长讲明合同内容、明确收费标准、明确培训时段、退费规定及违约责任,做到合同条款公平合理,杜绝霸王条款。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公示相关项目。各培训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师资名单、培训时间段、举报投诉处理电话、值班负责人员、开班条件、招生规模等。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责任编辑:周小川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