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农村房屋安全责任常识

来源:江津区融媒体中心    2022-11-30 10:36

一、农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1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2〕110号)等文件要求,农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主体责任。

二、农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主体责任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84号令》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老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公共安全或致人损害后,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存在隐患的农村老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方式表现为老旧房屋或者其建筑设施以及老旧房屋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按照我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区别于其他侵权行为)。通常就农村现状而言,一般情况下,村民都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供自己居住使用,老旧房屋的所有权人通常也是房屋的管理人、使用人,因此一旦农村老旧房屋发生致他人损害的情形,老旧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导致他人伤亡(残疾)的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医疗交通费、医疗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致人残疾)、残疾用具费(致人残疾)、丧葬费(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致人死亡)、被抚养(赡养、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赔偿财产损失。

(二)刑事责任

存在隐患的农村老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责任)的,在明知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其老旧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作为的过失犯罪)。之所以构成过失犯罪,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对大多数农户而言,都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认为自己的老旧房屋是安全的,疏忽大意或者轻信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老旧房屋致人损害,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李佳蔚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