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96期:婚没结成,“改口费”该退吗?

来源:山东高法    2024-03-25 16:38

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后,最终未能顺利结婚,订婚时给付的“改口费”可否认定为彩礼,是否应该退还?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

2月25日,二人举办订婚仪式,王某父母给予李某礼金128000元及“改口费”20000元。后二人同居生活。

同年6月底,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而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就礼金的返还达成和解,李某退还了王某礼金76800元。然而,双方对于“改口费”产生争议,王某认为“改口费”系缔结婚姻的赠与,现双方分手,理应返还;李某则认为“改口仪式”已经完成,“改口费”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无需退还。遂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改口费”。

法院审判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前我国法律未就“改口费”予以明确规定,故应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订婚当日,王某父母单方给予李某“改口费”20000元,结合订婚时的风俗,该笔款项的性质应等同于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缔结婚姻,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改口费”的主张应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酌定李某返还王某“改口费”12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在男女订婚过程中,除了彩礼,还有众多“巧立名目”的赠与,诸如“见面礼”“改口费”等,这些赠与是否属于彩礼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可以看出,彩礼的限定词是“按照习俗给付”,那么“改口费”能否认定为彩礼,应考虑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及给付标准,同时结合给付时间、方式和财物价值等事实来认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案件中,王某父母向李某给予“改口费”是订婚仪式中的一个环节,是男方父母对女方表达承认和接纳的一种方式,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且本案中“改口费”系单方给付,数额较大,具备彩礼的习俗性、给付性和金额性等特征,应属彩礼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编辑:毕梦芸
编审:毕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