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01期:国家安全机关提醒警惕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来源:中国长安网    2024-04-10 10:35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警惕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固屏障。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快来看看。

一、警惕“国门”之外的圈套陷阱

“国门”之外不仅有异域风情、美景美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也看准一些人出国后放松心理戒备的时机,趁机设置圈套陷阱,对我国公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给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了风险隐患。

案例1:

赵学军是一名航天领域的科研人员,在赴国外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一步步拉拢策反,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为赵学军配备了专用U盘和网站,用于下达任务指令和回传情报信息。

赵学军访学结束回国后,在国内多地继续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多次见面,通过当面交谈及专用网站传递等方式向对方提供了大量涉密资料,并以现金形式收受间谍经费。

不久后,赵学军的间谍行为引起了国家安全机关注意。2019年6月,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赵学军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8月,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赵学军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案例2:

郑富兴和王培月是一家境外所谓“移民服务公司”的境内骨干成员。该公司以“正常渠道移民”为幌子,在我国境内招揽客户,号称仅需10万元“办证费”即可办理移民手续。

该团伙通过办理旅游签证等方式,将“客户”运作出国。等到“客户”顺利抵达国外后,该团伙才暴露出真实嘴脸。他们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要求“客户”伪造包括户口本、拘传证、强制堕胎证明在内的各类“证件文书”,公开宣称自己“在国内遭受迫害”,以“无中生有”的所谓“罪证”造谣抹黑我国家形象。

随后,该团伙还会以“政治避难代办费”等各种名义向“客户”不断索要费用。“客户”当中的许多人最终因交不起费用,被该团伙抛弃,在家人的接济下艰难返回国内。2021年10月,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郑富兴、王培月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5月,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郑富兴、王培月有期徒刑3年9个月、3年6个月。

无论是因蝇头小利逐渐落入圈套,还是以“移民美梦”诱骗利用他人,这些为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最终也使自己付出了惨痛代价。国家安全机关提示,国门之外非法外之地,无论身处何处,维护国家安全都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认清网络伪装背后的违法犯罪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催生了“网红”群体。他们当中的佼佼者以传播正能量为己任。然而,也有一部分人以博人眼球、毫无底线的方式吸引关注,甚至突破法律底线,编造谎言抹黑国家和政府,造成恶劣影响,后果十分严重。

案例3:

江苏省国家安全机关发现,2020年6月以来,张某一人假扮8名缅甸籍人员,在境外社交媒体网站开通数个账号,介绍国外日常生活、风土人情,吸引了数万粉丝关注。

为了维持其虚假“人设”,张某恶意编造了大量耸人听闻的虚假消息和谣言,引发网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在吸引大量粉丝后,张某频繁以造谣、诽谤的方式,发布抹黑我国家形象、攻击党和政府的帖文,甚至煽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方式推翻我国家政权,影响非常恶劣。在充分掌握张某违法犯罪证据后,2022年2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

三、识破非传统领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反华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敌情形势,也给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平稳发展带来风险隐患。

案例4:

李某是广东深圳一家咨询公司的负责人,他所经营的公司主要为境外公司提供供应链风险审核服务。为获得更多为境外企业服务的机会,几年前,李某的公司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合作过程中,李某慢慢发现,这个非政府组织的态度渐渐发生了变化,他们对中国企业的审核标准越来越细,特别是针对所谓“新疆劳工”等内容提出了新的审核要求。

尽管李某已经发觉,该境外非政府组织积极搜集所谓新疆“人权问题”的信息,是为了炮制“强迫劳动”谎言,为西方反华势力操弄涉疆问题、实施涉疆制裁提供“背书”,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他们仍然承接执行了相关调查项目,给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了风险隐患。

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对李某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公司实施整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编辑:毕梦芸
编审:肖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