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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开展护企行动  激活沉睡法条,召唤“爱”回家

2024-06-06 09:14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4-06-06 法制动态

江津融媒讯(记者 江波 通讯员 沈悦)“我顺利完成了公司冷库建设的审批手续办理,以及生猪的收购和检疫;女儿心态也稳定下来,专心备战高考,现在我心里踏实多了……”近日,在区看守所,服刑拘役罪犯李勇(化名)在回所后的教育谈话中,向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国东方说着“回家”后的变化,并表示今后一定好好服刑、改过自新,通过经营好自己的企业来回馈社会。

李勇经营着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屠宰、收购和销售等业务。今年3月,他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后,李勇被交付看守所服刑。

虽然李勇深知犯了错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想到公司的后续经营以及自己服刑可能对女儿学习备考产生的不利影响,他内心感到十分焦虑。

“我女儿马上高考了,虽然家里人都骗她我在出差,但是由于这次时间太长了,她心中充满担心和疑虑,我怕影响她高考……”在沟通交流中,李勇向检察官说着家里的情况。同时,检察官从谈话中了解到,李勇此前已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提出希望能回家处理事务的申请,其公司配套的冷库建设审批手续一直是他本人在负责,其他人不了解业务无法代为处理,此项工作在他服刑后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如果不及时推进,将影响公司业务。

李勇家中情况如何?企业经营是否如他所说?检察官迅速展开了走访调查,发现李勇的女儿确实正在备战高考,每提及此事都流露出深深的担忧。同时,李勇经营的企业正处于业务拓展的关键阶段,建造冷库能够有效延长屠宰场储存生肉的保质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拘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

为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有力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与看守所核实后认为,张某某服刑期间态度端正,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其回家申请符合规定,应予以支持。

李勇的回家申请在8天内便顺利获得批准,得益于5月7日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联合制定的《重庆市江津区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从制度上依法规范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消除监管部门对监管安全的顾虑,为推动拘役罪犯“回家”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不能任其‘沉睡’。”区检察院执检部门负责人程序说。下一步,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检警协作,强化协同共治,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各项举措落实落细,从制度上依法、规范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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