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工伤保险纠纷案
一、案件信息
执行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16执2107号
时间:2021年11月
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个体工商户)、李某某。
二、案件办理情况
被执行人李某某(经营者为自然人李某某)是重庆市江津区一名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木材加工。2019 年5 月,申请人曹某在李某某处工作时受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因被执行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99286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江津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李某某于2021年8月与搬迁人达成搬迁协议并于同日授意其子杨某在某银行开户且利用该账户接收了李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四十余万元。补偿款到账后,李某某既未支付申请人,也未报告该笔收入情况,而是授意杨某将被拆迁补偿款转移。转移拆迁补偿款的李某某向江津法院谎称无履行能力且拒不履行。针对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与杨某隐藏并转移拆迁补偿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行为,江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作出罚款决定。最终,在江津法院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下,李某某申请人曹某支付全部工伤赔偿款,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3.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本案被执行人在民事强制执行期间,通过亲属账户收取款项并进行转移,是典型的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完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相关照片
宣布失信决定、罚款决定

被执行人支付工伤赔偿款

案件承办人:江明
案例编写人:江明
联系方式:13752859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