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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首违免罚 柔性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4-10-29 17:33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4-10-29 综合

江津融媒讯(通讯员 徐宁)“今后一定认真学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感谢执法人员的指导与支持。”日前,江津区某民营医院相关负责人得知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连连道谢。

此前,江津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对某民营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于2020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但在2023年仅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了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校验记录。经查,该医院存在未按要求将《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同期校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该医院在放射诊疗过程中,认真落实了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对相关设备和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定期检测和体检,加之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首次被发现,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医院不予行政处罚。事后,卫生监督员针对该医院相关责任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了放射卫生知识宣传,引导其严格规范放射诊疗行为,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良好营商环境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助力营商环境大背景下,江津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在依法行政同时,视实际情况适用“免罚清单”,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为营商环境添砖加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法律链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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