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征集我区烈士资料、遗物的启事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5-05-30 15:38

为更好地纪念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生活以及保卫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而英勇牺牲的烈士,我局正筹建江津区烈士陵园陈列室。该设施常年开展展陈、展览活动,褒扬和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激发全区人民的爱国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江津籍烈士、在江津牺牲的烈士资料、遗物、文物等,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

一、征集内容

1.烈士遗物

烈士生前使用过的物品,如衣帽、鞋袜、包袋、凳椅、水杯、餐具、茶具、钢笔、书籍、笔记本、日记本,烈士的毕业证、学业证、结业证、学位证及部队相关证件,烈士书信、日记、手稿,奖章、徽章、纪念章、立功证明、各类荣誉证书等。

2.历史文献

历史文献资料,如烈士著作、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入党(团)申请书、成绩册、考勤簿、记分册、合影,他人撰写的回忆烈士事迹的书籍、传记、纪实文章、光盘,重要知情人的采访记录、报刊宣传资料、影像资料等。

3.实物用品

烈士生前曾使用过的马灯、电筒、老式水壶、办公桌,曾使用过的餐具、家具(老柜、老箱、衣架、木盆等)、农具(犁、耙、斗、席、镰等),烈士生前使用过的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如械器等。

4.历史照片

包括烈士生前家庭院坝、居室照片,母校照片、工作场所照片、战斗场景照片、参与各种活动的集体照片,包括烈士父母、烈士配偶照片等。

5.珍贵展品

此类展品属孤品或稀缺的珍贵展品,具有独一无二或者非常稀有的特点,对研究烈士具有极高的价值。如烈士证书、军功章、立功证、光荣证,烈士生前的结婚照片、身份证、军人证、军官证等,部队首长和中央领导签发的嘉奖令,与中央领导的合影等。

6.艺术品和纪念品

艺术家或战友以及社会各界为烈士创作的艺术作品,包括纪念品、纪念章,烈士人像雕刻、雕塑,创作的烈士人物油画、漫画、速写等。

7.其他资料

还包括对军属、烈属进行褒扬、优抚、抚恤,对退军人安置、开展双拥等工作的展品。如为烈士寻亲、双拥广场主题雕塑、演出、座谈会、“兵妈妈”活动、军民共建等老照片、旧书件、旧物件,开展送立功喜报活动、节庆慰问活动,为军属、烈属建房的照片以及军休所早期照片,退役军人在地方经济上发挥带头和骨干作用的照片,军地两用人才发挥的作用照片、实物、成果等。

二、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活动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采取自愿捐赠、复制归还、有偿征集、寄存代管等方式。

(一)接受个人、社会团体、各类机构的捐赠或移交、调拨。

(二)自愿捐赠。捐赠采取自愿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无偿捐献自己保存的烈士相关文物、物品。

(三)有偿征集。对民间收藏者不愿无偿捐赠的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史料和藏品,由专家、学者对藏品进行鉴定和评估,可双方协商签订征集协议。

(四)寄存代管。对于暂不愿意出让但愿意临时陈列在纪念馆的,可签订协议,明确寄存时限,采取寄存馆藏的方式,代为展示和妥善保管,并出具寄存证明,确保拥有者的所有权。

三、奖励措施

(一)对无偿捐赠或提供征集抢救工作重要线索人员,颁发捐献证书或赠送纪念品。

(二)一年至少邀请一次捐赠人员进行参观;对平时前来参观的捐赠者给予免费解说等优惠。

(三)对捐赠较多展品或重要展品的捐赠者,聘请为“特别馆员”,并发给聘书。

(四)对捐赠特别重要展品(文物)的捐赠者,予以适当的奖励。

四、征集时间

本次征集活动自启事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烈士资料、遗物征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若有相关线索,欢迎随时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

五、收集单位及联系方式

江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褒扬纪念和权益维护科

胡启林,座机:023-65556307 移动电话:15023354854

漆建军,座机:023-65556313 移动电话:17725059660

编辑:毕梦芸
编审:毕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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