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34期:毒害不绝,禁毒不止

2025-11-13 11:19

案例一:聂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被告人聂某某经同村吸毒人员张某某介绍,在湖北省崇阳县以每克毒品海洛因 6000 元的价格分四次从代某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共4克。聂某某通过每克毒品海洛因掺入底粉 0.5 克,以每0.1克毒品海洛因 500元-600元的价格分别向江西籍吸毒人员周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21次,共计5.3克毒品海洛因,获利 27480 元。不仅如此,被告人聂某某在2023年2月还曾4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判:

被告人聂某某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1月10日1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联系在武汉居住的被告人徐某某后,委托其从武汉购买海洛因。被告人在明知刘某系吸毒人员,“拐子”系贩卖毒品人员的情况下,徐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刘某转账 8800 元,将其兑付为现金。用现金支付方式从贩毒人员“拐子”处购得海洛因后,在武汉市硚口区通过网约车寄回通城。当日18时许,刘某到通城县隽水镇三合广场红绿灯附近等待网约车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民警从网约车中查获、扣押用塑料袋包装的1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为 2.882 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判:

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代购,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因徐某某于2021年12月曾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不仅伤害自己、祸及家庭,还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湖北法治网)

编辑:蒲泽熙
编审:蒲泽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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