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告知书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6-04-30 11:02

全区各用人单位:

失业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之一,能起到“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及失业保险相关政策,现将失业保险参保核心事项告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现行缴费比例: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如缴费标准有调整,以重庆市公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失业人员权益

职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四、单位义务

1. 参保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增减员手续,按时足额缴费;

2. 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职工离职原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法律责任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罚款;造成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六、参保办理渠道

线上:重庆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线下: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公共业务窗口

请各单位严格依法参保缴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023-47524369(失业保险金申领)

          023-47557116(失业保险参保)

重庆市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2026年4月29日

编辑:曾维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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