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进校园 普法护航助成长——江津交通执法喊你查收安全小知识!
同学们注意啦!上学放学怎么安全出行?遇到“黑车”该怎么办?公路设施能随便破坏吗?
近日,江津区交通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走进江津四中校园,用趣味宣讲+互动问答,一次性帮大家把这些安全疑问全解答!
【宣讲现场直击】
执法人员:“同学们,你们平时上学,有没有见过有人在公路上晒粮食、堆杂物呀?”
学生们:“见过!有时候路上堆着东西,走路都要绕着走~”
执法人员:“这可不行哦!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设施,都是违法行为,还会影响大家出行安全,咱们要做爱路护路小卫士,发现这种情况记得提醒家长及时反映!”
除了路产路权保护,执法人员还重点讲了大家最关心的“非法营运”问题——
执法人员:“有没有同学见过没有正规牌照、随便拉人的‘黑车’?”
学生们:“见过!有的车没有线路牌,还乱要价!”
执法人员:“非常棒!大家要记住,没有营运资质的‘黑车’,安全没有保障,遇到了一定要坚决拒乘,优先选择公交、正规出租车等合规车辆哦!”

【互动环节超热闹】
问答环节一开启,同学们瞬间举手抢答,现场氛围拉满。
“非法营运车辆有什么特征?”“不能在公路上做哪些事?”
答对的同学还拿到了专属小礼品,既学到了知识,又收获了惊喜,大家都学得格外认真!
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执法人员告诉同学们把今天学到的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分享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一起做到爱路护路、拒绝非法营运,安全文明出行~

【普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损坏公路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二、损坏、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三、破坏公路绿化、边坡、排水设施
四、利用桥梁、隧道、涵洞危险作业
五、超限超载运输及抛洒滴漏
六、在公路建控区内违法修建或扩建
七、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通讯员 穆俊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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