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期:拖欠支付女儿抚养费六年! 民法典不允许!

2023-02-20 10:35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唐某与丈夫韩某二原系夫妻关系,并孕育一名女儿韩某一。

2014年4月23日

唐某与丈夫韩某二感情不和,二人最终在许昌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韩某一的抚养权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20号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起初,韩某二每月按时给母女俩支付抚养费。

2015年4月

韩某二突然停止提供抚养费。那年4月至今,韩某2未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

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唐某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求:

原、被告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21年5月份至年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出该主张的原因是被告村里拆迁,被告具备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法院判决:

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具有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故法院认为,自2021年5月份至原告韩某一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被告韩某二每一年支付一次为宜。判决如下:

1.被告韩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拖欠原告韩某1的抚养费72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韩某一。

2.自2021年5月份至原告韩某一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被告韩某二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某一当年的抚养费。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韩某二负担。


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