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3期:老无所依 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

2023-02-20 10:39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原告:董某1和刘某;

被告:原告生育的3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董某3、长女董某2和次女董某4。

原告刘某因病卧床不起需要照料,原告的两个女儿已尽赡养义务,二人之子董某3对其不闻不问,自原告刘某生病后,没有对其进行照看,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原告无奈,诉求要求三位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面对二老的起诉,两位女儿均对原告诉求无异议,但被告董某3予以否认,认为自己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面对姐妹的反驳与斥责,被告董某3给出的理由是因为老人没有去自己家里居住,所以不是自己不赡养,而是老人不让自己赡养。

法官主持原被告进行了调解,但最终调解不成,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董某2、董某3、董某4自2021年1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董某1、刘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于每月25号前付清;原告的医疗费5235.85元由被告董某2、董某3、董某4共同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