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8期:父母先后去世,长子幼子争房产,房产到底怎么分,民法典来告诉你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原告:冯某1(男 ),被告:冯某2(男)
冯某汉(男)与刘某英(女)育有二儿三女,分别为冯某1(男)、冯某2(男)、冯某3(女)、冯某4(女)、冯某5(女)。
刘某英(女)去世前居住在敦煌市××镇(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09.8平方米),1990年该房屋进行了改建,被分割为东西两院,建筑面积变为190.6平米。冯某汉(男)与刘某英(女)生前居住在东院内,西院由冯某2用于经营印刷厂。2010年、2021年冯某汉(男)与刘某英(女)夫妇俩先后去世,均未留有有效遗嘱。刘某英(女)去世后,东西两院房屋均由冯某2占有使用。
冯某1认为该房屋作为遗产应依法分割。因三个女儿冯某3、冯某4、冯某5均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冯某汉(男)与刘某英(女)遗产的继承,冯某1认为冯某汉(男)与刘某英(女)的遗产应由冯某1与冯某2平均分割。经与冯某2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冯某1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
法院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被继承人刘某英的遗嘱是打印出来由遗嘱人以及见证人签字的打印遗嘱,但不符合遗嘱人和见证人每页签字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遗嘱,故对于刘某英(女)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冯某4、冯某3、冯某5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经法院核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故对位于敦煌市××镇房屋由冯某1、冯某2依法继承。
二、该房屋在1988年12月6日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冯某2、冯某汉(男)、刘某英(女)、冯某2妻子靳某(已故)四人共同共有,面积109.8平米。冯某2认为虽然载明是四人共有,但是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为冯某2,依据该资料应当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是冯某2一人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冯某2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与法院调取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信息不一致,但是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故对敦煌市沙州镇××巷61××号的房屋权属应按照冯某汉(男)、刘某英(女)、冯某2、靳某(已故)共同共有处理,现冯某汉、刘某英已经去世,对于冯某汉(男)、刘某英(女)所占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冯某1、冯某2继承。
三、庭审中,冯某1、冯某2协商一致,确定该房屋价格为600000元。按照冯某汉(男)、刘某英(女)在房屋登记中所占比例,应由冯某1、冯某2对房屋一半的价款即300000元予以分割。同一顺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刘某英(女)生前由冯某2照顾较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冯某2应当多分,现因该房屋为一个整体,冯某2所占房屋份额较大,且该房屋由冯某2实际占有使用,本院确定该房屋归冯某2所有更为合适,由冯某2给付冯某1房屋折价款130000元。
法院判决:
一、位于敦煌市××镇房屋东西两院(登记面积为109.8平米,实际建筑面积为190.6平米)归冯某2所有,由冯某2给付冯某1房屋补偿款130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冯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冯某1已交纳),由冯某1负担2600元,冯某2负担32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