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0期:生而不养,何以为家?新生女婴被遗弃公交站台,犯遗弃罪!

2023-02-20 10:49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遗弃罪”被称为“最容易被忽视的罪恶”

世人都说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谁能料到竟真有狠心父母

可以遗弃自己的孩子

生而不养是一种可耻的行为

而且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1(女)在汶川县家中产下一名女婴。2021年1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2(男,刘某1父亲)以未婚生女影响声誉、家中经济条件不好为由,提出将女婴遗弃,经商议后,被告人刘某1(女)及母亲王某(女)一致同意遗弃女婴。次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2(男)与王某(女)将女婴装入编织袋内,一同出门遗弃,途中王某(女)因故返回家中,被告人刘某2(男)将编织袋及女婴遗弃在汶川县的公交站台旁,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同日,被遗弃女婴因新生儿肺炎住院治疗。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1(女)、刘某2(男)及王某(女)被抓获归案,后三人将女婴接回家中抚养。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女)、刘某2(男)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新生儿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1(女)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2(男)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津津小课堂:

生而不养,枉为父母。在此告诫各位家长,漠视生命、遗弃幼儿的行为,既有悖于天理人伦,更触犯了法律底线,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受谴责及予以惩戒。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