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2期:非法排放废水,破坏绿水青山,构成坏境污染罪!

2023-02-20 10:52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被告人晏某系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总监,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该公司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某街道某厂房,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发动机零部件等铝合金压铸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2019年,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生产过程中喷脱模剂、冷却水泄漏、液压油泄漏,产生了大量含油的废水,被告人晏某遂安排工人将废水直接对外排放。2019年9月开始,晏某安排的工人利用水泵、水管,不定时将某机械公司产生的含油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的雨水井中,晏某对此并未制止。2019年12月12日,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上述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事实,后经检测,该公司排入废水的雨水井中化学需氧量浓度、石油类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100倍以上。经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废水包含危险废物,被行政罚款30万元。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晏某作为该公司污染环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津津小课堂:

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仅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还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后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