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9期:产品出了问题拒绝赔偿?是另有隐情还是耍赖?

2023-02-20 10:59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豫Q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

被告:宋某某,某汽车维修保养店经营者

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被告宋某某经营的汽车维修保养店更换机油。2020年11月23日,因车辆更换的机油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车辆发动机损坏,造成原告车辆施救、维修、停运等损失。

2020年11月25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其内容为:1.被告自愿同意为原告发动机损坏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及机油销售方对原告车辆因更换机油导致发动机损坏事实予以认可。3.原告车辆维修费及拖车施救费、折旧费、营运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4.被告认可原告自愿选择维修单位,且对车辆维修等费用无异议。

协议签订后,原告自行选择某店进行维修,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被告给原告保养车属实,被告给原告换的机油只保六万公里,而原告跑了七万多公里;发动机哪里坏了可以赔偿哪里,但是没有达到换整机的条件;如果原告能拿出来机油不合格的报告,被告愿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进行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经核,2020年12月5日—8日,原告李某某自行选择某店进行维修,原告李某某支出修理修配费105620元(含拖车费1000元)。自2020年11月23日,原告李某某的车发动机损坏至2020年12月8日修理结束共计15天。法院依法委托驻马店市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QXXXX车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7月15日,该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机动车营运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豫QXXXX车辆在营运期间的日停运损失为1806元。原告李某某支出鉴定费2000元。

原告李某某在被告宋某某经营的修车厂更换机油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其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进行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共计134710元。应由被告宋某某进行赔偿。被告宋某某不同意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审理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13471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