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正式发布

2023-03-20 11:12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经过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通过,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16条。

《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主体不合法的;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其他违法情形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办法》的印发,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