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28期:好心载人一程,对方下车时出事故受伤,法庭上索要赔偿!

2023-03-31 08:47

(来源:区普法办)


生活中

免费搭乘他人顺风车的

情况非常普遍

如果发生了事故

搭乘人因而身体受到

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

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施某某,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48年2月2日出生

2022年2月4日10时左右,原告施某某在某街上邮电局门口,因手提十余斤纸盒难以步行回家。原告施某某看到同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主动请求搭乘被告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送其回家。被告李某某出于好意,免费搭载原告施某某并将其送至家西面路边,停车等待原告施某某下车。原告施某某在下车过程中,因手拽纸盒失力意外摔倒,至其头部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自2022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22日共住院18天,产生医疗费13734.08元。原告施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13734.08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无果,原告施某某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1.被告李某某赔偿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施某某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13734.0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原告施某某主动请求搭乘其车辆,且至原告施某某家门口西面已经停车等待下车,原告施某某下车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入院治疗,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施某某请求搭乘被告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并在被告李某某送其至家门口停车后,因自己拽纸盒借力下车,疏忽大意导致失力摔倒,其对损伤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某某出于好意,驾驶车辆搭载原告施某某,但作为车辆驾驶人应负有保障换乘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在原告施某某下车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保障搭乘人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受害人伤情等因素,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应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某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施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小课堂:

做好事送温暖,传递社会正能量,值得肯定和发扬。不过,搭乘需谨慎,同时,驾驶人在他人提出无偿搭乘时,也应考虑对自己的安全驾驶是否自信,是否有能力做这样的好事。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