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50期:天降醋瓶砸坏车,15名住户共同补偿!

2023-05-06 10:23

(来源:泌阳县长安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9日下午,禹某某停放在泌阳某小区28号楼3单元西户楼下的轿车,被从楼上扔下的醋瓶砸中车顶,造成轿车天窗玻璃损坏,禹某某将轿车送修共花费3000元。

事发后,禹某某报警,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接警后至现场调查,民警逐层逐户走访了楼上住户,均无人承认,同时调取了小区监控,由于停车位上方高层空间不在摄像头的覆盖范围内,故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为维护自身权益,禹某某将3单元西户4楼以上18名住户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求

请求判令18名住户共同承担轿车维修费用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余某某、薛某某、余某三人辩称,案发时房屋未住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出具了案发时房屋未住人的证据。

被告梁某某辩称,案发前已将房屋出租给翟某某居住,应由房屋实际使用人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证言等证据。

其余被告辩称,案发时不在家或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是谁砸坏的轿车天窗玻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禹某某向法庭出具了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泌阳县某物业公司证明、受损车辆照片、车辆维修清单及票据等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禹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没有过错,当发现车顶玻璃被醋瓶砸坏后,及时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原告起诉轿车对应的某小区28号楼3单元西户4楼以上18户,被告张某某等18人虽未必是直接侵权人,但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针对车辆受损的价格。经查,原告提交了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但未提供车辆购置时间及受损玻璃自然贬值的情况以及更换玻璃的品牌等,现有证据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维修车辆真正损失,因数额较小,再行鉴定评估将扩大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车辆受损维修费用2400 元(按维修费用的 80%计算)。

针对被告余某某、薛某某、余某辩称,案发时房屋因未装修好,没有入住,不承担责任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梁某某辩称,案发时将房屋租赁给翟某某居住,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针对被告胡某某等人辩称,案发时家人没有居住或没有做饭等,不能排除加害的可能性,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张某某等15人应对原告禹某某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补偿责任,每名被告承担160元(2400÷15)。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某等15人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禹某某补偿财产损失160 元;

二、驳回原告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一直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轻则让人受惊、财物受损,重则危及他人生命,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致他人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在经公安机关动用侦查手段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定性为过失致害的偶然事件,进而判定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受害者承担均等的责任,不再具体区分责任大小。本案的认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要求案件认定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精神相契合。将受害者的损失平摊,避免了“患不均”的情况,也有利于被告积极履行赔偿。因此,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15名住户承担共同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