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54期--未成年女儿诉请父亲履行探望权

来源:区普法办    2023-06-14 14:20

津津说法第54期:未成年女儿诉请父亲履行探望权

(来源:区普法办) 

 

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日,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

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

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自己父爱严重缺失为由将文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充分考虑探望权立法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初衷,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同时,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津津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和教导,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都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探望权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家庭成员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

此案给离婚后拒绝探望孩子的父母敲响了警钟:探望权不可随意放弃;就算自我放弃,法律也不会承认。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