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典型案件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4-03-01 11:07

2020年,胡某某购买车牌号为渝A8PH00的小型汽车一辆,车款销售发票载明价格为156 900元。车辆购买后,由胡某某的儿子罗某使用。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罗某与陈某某签订《机动车质押(抵押)借款合同》,将胡某某名下车辆用于在陈某某处质押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罗某与陈某某另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罗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出售。因罗某逾期未还款,陈某某拒绝归还车辆。经多次讨要无果,胡某某向江津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归还车辆,江津法院判决陈某某向胡某某归还车辆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江津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但陈某某以不知道案件情况、车辆已多次转卖无法找回、罗某还没归还欠款等为由拒绝履行。江津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江津法院依托与中国移动公司执行联动机制将被执行人陈某某使用的两张移动电话卡定制了“老赖”铃声。在收到失信惩戒的影响和限制后,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提供了案涉车辆的位置,江津法院成功扣押并向申请人发还了该车辆。同时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案款115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缴纳至江津法院标的款账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

 

编辑:肖彦
编审:肖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