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33期:扫黑除恶丨帮你认清“黑恶势力”真面目!
案例一:“套路贷”占人房产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等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造成数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韩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案例二:“村霸”横行乡里
被告人贾某某及其家族成员赵某1、赵某2、赵某3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间,在负责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李罗营村卫生费收取、治安管理、水电消防安全等事项过程中,长期针对在李罗营村租住、从事经营的外来人员或与其家族产生矛盾过节的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或断水、断电、堵门等滋扰行为,利用、依仗家族势力、职务影响力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敲诈勒索村内外来商户61人,犯罪金额100余万元。
在遭受贾某某恶势力成员的殴打后,部分被害人伤情严重,但害怕被打击报复,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贾某某等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已形成“村霸”恶为非作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农村管理秩序,影响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信任。
法院判决认定贾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一百六十万元。
案例三: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
被告人杨某某纠集吴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向被害人讨要高利贷,杨某某指使吴某某等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方法,非法强占他人房屋。杨某某等人还无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经营的餐馆、公司等场所起哄闹事、威胁他人,扰乱正常经营、办公秩序;非法毁损村标石碑,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并通过威胁方式压制村委会反对意见。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十四万元。
(来源:法治乌鲁木齐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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