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32期:信用卡消费注意了!长期透支不还钱,小心犯罪!

来源:区普法办    2023-03-30 17:59

(来源: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申领卡号尾号“1950”的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一张进行使用。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将卡号尾号“1950”的卡申请挂失,并补办了卡号尾号“0622”的信用卡一张。

2020年4月13日起,被告刘某信用卡出现连续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被告人刘某持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银行本金共计98821.28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侦查机关民警从其经营的手机店依法传唤到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刘某于当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9月17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再本案审理期间,已偿还银行全部透支本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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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时需理性,避免逾期后触碰法律的警戒线。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