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商业户暂缓执行水费“加价制度”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2021-01-11 09:48

重庆商报-上游新闻记者 陈瑜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下简称“加价制度”),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该委对“加价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

为何出台“加价制度”?市发改委表示,这是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高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此前在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重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通过专题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反复讨论修改,并报市政府同意,形成“加价制度”,近期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

“加价制度”适用范围有哪些?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户适用本“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主要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制度,不执行本“加价制度”。

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中心城区乡镇以及中心城区外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进度,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建立。

“加价制度”的执行时间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用水量按照本“加价制度”执行。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市发改委还就此次“加价制度”的内容,包括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和超定额水量核定等进行了解读。

首先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水资源禀赋情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参考北京、上海、成都、贵阳等地执行情况,将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只对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定额内的水量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用水综合水价(目前包括基准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执行。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仅在基准供水价格基础上上浮0.5倍至1.5倍不等。

其次是计费周期,考虑到我市非居民用水存在季节性差异,参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

最后是超定额水量核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各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等配套政策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丁胜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