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 贮存不当商家要赔偿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2-11-07 16:46

江津融媒讯(记者黄娅秋通讯员 李友鑫)近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区消委会按照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并受区人民法院的委派,调解了一起已登记立案的四川合江消费者杜某在我区某食品超市购买的某品牌午餐方腿香肠,因商家未按产品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贮存,消费者以商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求商家赔偿的消费纠纷。

经调查,消费者杜某2021年11月29日购买的午餐方腿香肠,标签上标注的贮存条件:0℃-4℃,生产日期:20211024,保质期:90日,净含量:400g,包装上标注有“需冷藏”字样,支付价款为10元。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生产厂家已在其外包装上明确标明该产品的贮存条件是0℃-4℃,需冷藏,理应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各环节中必须共同遵守。同时,涉案商品是一款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5中定义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说明贮存条件与食品的保质期紧密相关,不按规定贮存会对食品安全有影响。通过释法说理,经组织调解商家和消费者达成一致协议,商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食品未按规定贮存,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影响食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商家不符合食品贮存条件贮存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的规定。在此提醒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责任编辑:李佳蔚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