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60期:假冒注册商标,法院判了!

2023-07-28 17:42

津津说法第60期:假冒注册商标,法院判了!

(来源:法治日报)

 

【案情摘要】

“AIRPODS”“AIRPODS PRO”商标权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机等。

2020年9月至12月,罗某某等8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电子商标形式冒用权利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的“AIRPODS”“AIRPODS PRO”注册商标,组装蓝牙耳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96万余元,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其中部分蓝牙耳机在外观上印有注册商标“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标识,另有部分蓝牙耳机在外观上不含有苹果公司商标,无法从外观上直接判断是否是苹果(Apple)品牌耳机,但在手机弹窗界面显示了“AirPods”或“AirPods Pro”的具有识别产品来源作用的电子标识。经权利人鉴别,以上蓝牙耳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在商品外观印有注册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商标使用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同性”,不构成犯罪。

针对上述意见分歧,龙岗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聘请专业技术调查官开展电子商标技术调查,通过鉴定发现涉案蓝牙耳机盗用了权利人私有的通信协议并将相应的软件烧录在耳机芯片中,使其配对和使用过程中在苹果手机等设备上显示与权利人手机相一致的特有配对动图,并出具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对涉及专业性事实问题予以明确。

【法院审判】

2022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洲等人有期徒刑二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40万元。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本案已销售侵权耳机金额应调整认定为22106296.08元。二审法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性使用。蓝牙耳机的消费者通过蓝牙配对建链寻找设备,对蓝牙耳机产品来源的识别主要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被告人生产的侵权蓝牙耳机连接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在苹果手机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