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2期:出售瑕疵二手车?法院判:退货!

2023-02-20 10:37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梅;被告:曹某,从事二手车买卖经营活动。

2021年6月18日

赵某梅委托其子从曹某处以385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登记在赵某梅名下。

2021年6月22日

赵某梅为涉案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支出保险费950元。          

2021年8月25日

原告委托其子在白山市众合汽车4S店查询到,案涉车辆在原告购买时总行驶里程实际为160857公里,被告明知案涉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远高于仪表显示行驶里程,仍以38500元的价格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原告。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38500元,原告将车辆退还给被告;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案涉车辆的后续使用而支付的车辆保险费、修车、保养等费用3756.14元,合计42256.14元。


法院判决:

曹某长期从事二手车辆销售活动,作为卖方应当知晓其销售的车辆实际情况,并保证所出售车辆状态真实,符合质量要求。现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远超出仪表显示里程数,所出售标的物具备重大瑕疵,而被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其对质量要求的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购车后进行保养、维修及投保交强险等行为系自愿选择,为其自身利益而支出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其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给原告赵某梅购车款38500元,原告赵某梅同时将车辆返还给被告曹某;        

2.驳回原告赵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由原告赵某梅负担38元,由被告曹某负担390元。


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