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37期:父子分家生嫌隙,为了房产争不休

2023-03-30 17:54

(来源:区普法办)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平(男,1980年出生)

被告:朱某良(男,1953年出生)

原告朱某平与被告朱某良系父子关系,同为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新铺村村民。原告在新铺村无私人住宅,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有两处房产,一处坐落在朱家自然村,一处坐落在上洋和睦自然村。

因原告已成家立户,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2019年10月28日,双方在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新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分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坐落于朱家自然村的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坐落于上洋和睦新村的所有房产归被告所有,双方不得反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但至今尚未能办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

二、确认坐落于朱家自然村的不动产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过户登记于原告名下;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分家协议是农村所采用的一种比较普遍的财产分割方式。分家行为是行为人对自己合法财产权益做出的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按照农村分家习俗,订立分家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2019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坐落于朱家自然村的不动产归原告朱某平所有,被告朱某良应配合原告朱某平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朱某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系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朱某平与被告朱某良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

二、坐落于朱家自然村的不动产归原告朱某平所有,被告朱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某平办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至原告朱某平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朱某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