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29期:过了保修期的楼房,外墙砖脱落砸损车辆,该找谁负责?法院判了!

2023-03-30 18:02

(来源:区普法办)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北京海淀区某小区业主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2019年8月3日,原告张某将别克牌小轿车停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X号院X号楼西侧,小区楼宇外墙皮掉落砸中上述车辆,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当时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车辆挡风玻璃、机器盖、仪表盘、车门、车身等部位受损严重。原告张某随即报警,警方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了车损现场,随后原告将机动车送修理厂修理,修理花费25730元,拖车费164元。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赔偿修车及拖车费用。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没有收取过停车费用,且外墙皮掉落是七层加盖违章建筑导致的,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且拖车费应由原告张某的保险公司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1.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修理费人民币25730元,拖车费164元,合计人民币25894元;

2.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以25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给付之日止;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认可原告车辆被砸时我方是物业管理单位,但我方没有对停车场收取过费用,我方没有收费,所以没有责任。且对方车辆被砸时没有将车辆停在划线的停车位里。事发的楼共6层,七层是违章,墙掉的位置在6到7层中间。整体的墙皮没有任何问题,只是违章建筑的部分墙皮掉了。7层有建筑,开发商在6层上面的建筑也出售了。7层的业主有加建建筑,具体加建时间不清楚。我方认为事件产生原因在违章建筑。我们向有关部门报过违章建筑问题。建筑物脱落部分不属于物业管理,如果出现问题是开发商的问题,维修需要公共维修基金来进行。另外,拖车费应该由其保险公司赔付,不应由我方赔付。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被告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于服务的小区楼宇进行相应的检查、维修、养护,如切实进行上述工作可以避免建筑物外墙体脱落,避免隐患和人身、财产的损害。被告并无证据证实自己无过错,该公司应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建筑物外墙脱落承担责任,现致使原告张某的车辆损坏,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张某的损失,其提供了修车及拖车的发票,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属于合理损失,本院应予支持。张某要求赔偿相应利息,并非其合理损失,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自己并没有收取停车管理费、原告张某拖欠物业费问题以及应以公共维修基金和保险赔付的抗辩,均不构成合法免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用共计25894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47.35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