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4期:知法犯法 销售含甲醛的鸭肠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02-20 10:55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被告人唐某某自2018年7月份开始从事鸭肠、鹅肠和黄喉等生鲜食品销售,主要向县内各火锅店供货。2019年底以后,唐某某销售的鸭肠主要从樊某(另案处理)处购进。

唐某某从樊某处购进的鸭肠分为A货与B货,其中B货鸭肠的部分批次被樊某添加了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药物甲醛,当时樊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唐某某。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樊某会在B货鸭肠中添加甲醛,仍从其处两次共购进B货鸭肠160斤,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将购进的鸭肠分别销售给某县城多个火锅店共计120斤,非法获利1440元。

2020年8月18日、9月24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某某销售给火锅店及尚未销售的B货鸭肠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均检测出甲醛。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1440元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永围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永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唐永围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唐某某明知甲醛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会对人体产生损害,仍然向某县内各火锅店进行销售含甲醛的鸭肠120斤,销售金额达1440元,其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损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到案后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刑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对退缴的违法所得14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市级媒体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五、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4400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津津小课堂: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利益,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所以各单位一直重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任何为了赚取蝇头小利,不惜贩卖有毒、有害食品,威胁群众食品健康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