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35期:父亲不抚养,子女有义务赡养吗?

2023-03-30 17:57

(来源: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原告:丁某林(男,1959年出生)

被告:丁某(男,1980年出生);丁某飞(女,1986年出生)

 原告丁某林系二被告丁某、丁某飞的父亲。

1997年11月,原告丁某林与二被告母亲崔某贤离婚,二被告(丁某、丁某飞)随母亲崔某贤共同生活,当时二被告均未成年。离婚后,原告与被告联系甚少。原告有3亩地,一直由被告丁某耕种,但没给原告费用。

原告现生活困难,身有疾病,自身无生活来源。2020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二被告主张赡养费。


原告诉求

1.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某辩称

作为被告,法律面前我是应该赡养我这位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但是从我记事起我父亲就什么都不干,就我母亲一个人种地养活我们兄妹,我父亲经常打骂我母亲、我兄妹。后我父母离婚了,我跟妹妹随母亲一起生活,生活十分的艰难。现在我的负担也很重,买卖不好做,打工挣钱也费劲,养家糊口都难,原告将我们作为赡养工具让我们拿钱,就因为他是我的血缘陌生人父亲。

被告丁某飞辩称

作为原告的女儿我应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我作为女儿应尽的责任,就像我父亲从小就应该养我一样。可是,原告作为父亲从来没有做到当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我从小就挨打受骂,不让我上学读书,给我的身体和心灵都造成巨大的伤害。我现在离婚,颈椎病特别严重,重体力活干不了,只能在哥哥丁某处看家,顺便照看我母亲。我母亲于今年10月末生病,住院花费2万多,还是借的钱,现在一个月药钱就得1000多,我已经没有能力去养活我父亲了。


法院审理

二被告母亲崔某贤患有多发性脑梗死、缺血灶,老年性脑改变等疾病,现随二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九社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提交的崔某贤MR、CT诊断报告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能因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赡养责任。原告与崔某贤离婚后,二名子女一直随崔某贤共同生活,且与原告联系甚少,现崔某贤身患疾病,由二名子女照顾,可见现二名子女的生活确有一定负担,综合考虑,本院酌定,每名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300元。同时,原告的土地收益应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丁某、丁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丁某林赡养费300元;

二、驳回原告丁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津津小课堂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能因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赡养责任。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