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杂面中含罂粟碱、酒楼食物致数人中毒…… 重庆十大食品案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华龙网    2019-12-06 17:25

羊杂面中含罂粟碱、酒楼食物致数人中毒…… 重庆十大食品案典型案例公布-李华侨-华龙网

执法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资料图)受访者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6日16时10分讯(记者 李华侨)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十周年。今(6)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十年来,全市共查办食品案件32193件,罚款金额合计约4.17亿元,责令停产停业164户次,吊销许可证143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6个,移送司法机关1804件,刑事判决172件,刑事处罚214人。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现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食品案件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1:常某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16年1月6日,接群众举报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常某经营部突击检查,查获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1647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60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白酒;2、罚款1036320元;3、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案的直接责任人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2:胡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茅台酒案

2016年8月23日,接群众举报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历时两月,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人,捣毁了该团伙位于北京的造假窝点,查获假茅台酒9000余瓶。

胡某等人的行为经法院审查: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六万元。

案例3:卢某、吴某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案

2016年5月25日,接群众举报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被举报场所突击检查,查获卢某和吴某用于清洗猪小肠的工业盐900斤、工业用烧碱600斤,猪小肠3600余斤。

卢某、吴某的行为经法院审查: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4:杨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案

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冻肉制品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在其库房内查获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肉系列制品184.4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冻牛肉制品;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77.922万元。

案例5:某食品厂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6年7月26日,接群众举报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被举报食品厂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1749件,达万余公斤,涉案货值金额7369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计736935元。

案例6:某酒楼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案

2017年2月4日,接群众投诉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被投诉酒楼开展调查,发现该酒楼经营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物,导致数人食物中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18元;2、罚款68000元。

案例7:韩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7月5日,接群众举报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检验,显示该餐饮店经营的羊杂面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和那可丁成份。

当事人的行为,经法院审查:1、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3、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司法判决后,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吊销了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8:某汤锅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19年1月10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对某汤锅馆现场销售的乌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2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9:莫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9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后,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抽样。经查,当事人未变更许可证事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所经营的产品属于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抽样检验显示,该产品添加了药品西布曲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25.3元;2、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3、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10: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9年3月28日,接群众投诉后,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经营加工不彻底的刀豆,导致数人食物中毒;另查明,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已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40余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613.11元;2、罚款176613.11元。


责任编辑:罗梅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