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1分变3分!警惕合法外衣下的利息“陷阱”

2023-09-12 11:32

 

江津融媒讯(记者 阮瑞雪 通讯员 闫洋)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但有些人却耍起了“小聪明”。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签下两份借款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竟是变相用来支付另一份的利息。

2021年3月22日,意欲借款的陈女士经好友宋先生的介绍,结识了出借人赵女士。陈女士向赵女士借款3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月息1分,逾期后月息2分,借款期限至2022年3月21日(后经双方合议改为2021年11月20日)。

在借期内,陈女士每月按月息1分向赵女士支付利息3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女士未向赵女士归还本金,赵女士诉至区法院,请求陈女士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未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审理过程中,陈女士提出,其实际向赵女士支付利息的标准为月息3分。在与赵女士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陈女士又与介绍人宋先生签订另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格式和陈女士与赵女士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致,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72000元,陈女士按每月归还6000元的方式还款,且未约定利息。

陈女士已连续数月向宋先生转账6000元,且宋先生无法就实际向陈女士支付借款举示相关证据。

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女士与赵女士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但陈女士与宋先生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陈女士每月向宋先生支付6000元,实质为借款利息,即陈女士与赵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利息为月息3分,因该利率已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区法院最终认定,按照年利率15.4%确定陈女士与赵女士之间的借款利率,陈女士支出的利息中超出该利率部分,优先冲抵借款本金。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除审查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事实外,还需对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审查。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生活中,民间借贷往来频繁,当我们出现资金需求时,一定要谨防变相高利贷,防止出借人以其他形式给非法借贷利率披上合法外衣。

责任编辑:黄娅秋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