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8期: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你的“一句话”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

2023-02-20 10:58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家获取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网络喷子”,他们随心发布不当言论,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可能稍不留神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就会成为对方起诉你的事实和理由。


案情介绍:

原告:夏某某,男,沈阳市铁西区某公司经营者

被告:张某某,女,沈阳市铁西区某公司经营部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女)受雇于原告夏某某(男)所经营的某公司。在被告工作期间,存在迟到的情况。被告认为原告本应在2021年7月10日发放工资,但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发放工资。之后,被告因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故被告通过公开发布朋友圈动态的方式对原告本人发表不当言论,如“骗子公司”“还有你的人品是啥样,拖欠员工工资 ”“如果能看见我这条朋友圈,麻烦大家转告身边朋友不要被骗”等。

被告认为:

原告所经营的公司拖欠其工资未发放,故其在朋友圈中发布此消息符合事实,目的是为了讨回工资,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

被告的言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重大损害,导致原告失去一定客户,产生相应财产损失,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散布关于原告个人的不当言论,因被告微信好友中有一部分为原告的客户,故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原告在其客户心目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应当与其造成损害的范围相一致,故被告应当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为原告夏某某(男)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关于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夏某某(男)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其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公司拖欠其工资未发放,故其在朋友圈中发布此消息符合事实,目的是为了讨回工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意见。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所经营的公司是否拖欠被告工资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样,如确存在原告所经营公司拖欠被告工资的行为,被告也应另行主张权利,而不应在朋友圈中发布对原告的不当言论。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审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某(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夏某某(男)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为原告夏某某(男)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被告已将原告客户在微信中删除,则被告应通过其它方式与原告客户取得联系,为原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驳回原告夏某某(男)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某某(女)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津津小课堂:

常言道:“我们说出去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我们在互联网上随心发表自己言论的时候,是否想过,“泼出去的水”需要负责任吗?因一时的冲动,在互联网上发布对他人名誉有损的言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无论何时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