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38期:工人被铁线绊倒骨折,雇佣双方责任各几何?

2023-03-30 17:54

(来源:区普法办)

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广,男,1956年出生

被告:赵某贺,男,1983年出生

被告赵某贺雇佣原告金某广在其承包的抚顺市千金乡千金村惠民菌业蘑菇棚进行维修工作,约定每日工资150元。

2021年3月6日下午16时20分许,原告在蘑菇棚工作期间被蘑菇棚脱落的铁线绊倒,于次日到抚顺市中医院就诊,CT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血。医院要求原告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但是由于原告家境困难,被告也未垫付医疗费,无奈没有住院,只采取保守治疗,打石膏后在家静养。

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7月19日,原告到医院就诊共发生医疗费2775.98元。

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同意赔偿15000元,后又减至7000元,但却迟迟没有给付。原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受伤后不能进行任何劳动,造成家里经济条件进一步恶化,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其中包含:医药费约4000余元(以票据为准)、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7月19日,原告到医院就诊共发生医疗费2775.98元。门诊病历有休息字样,2021年4月20日和7月5日各有休息一个月的门诊诊断书。

法院所确认以上述事实,有医疗费收据、休工诊断、处方笺、影像报告单、门诊病志、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工进行安全教育,对雇工的人身安全负责。因被告蘑菇棚设施不牢、铁线脱落,致使原告被绊倒摔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本为蘑菇棚维修工人,应当对蘑菇棚的设施情况充分了解,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000元依据不足,以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2775.98元为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0000元,与误工期5个月,每日收入150元相符,法院予以支持;主张交通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过高,法院酌定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5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赵某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金某广损失24775.98元(其中医疗费2775.98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营养费1500元)之60%,计14865.5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189元,被告负担8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