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府办发〔2018〕113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0-10-02 09: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扶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一三三六”发展思路要求,大力建设文化强区,引导社会力量在江津进行电影、电视剧创作、生产,并逐步打造集创作、拍摄、销售等为一体的影视业产业链,提升江津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区政府设立影视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金额2000万元(由白沙文化旅游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第二条 扶持范围

(一)江津区注册的影视相关企业;

(二)江津区常住人口;

(三)在江津取景拍摄和制作的影视企业。

第三条 扶持优秀影视作品

(一)对获得夏衍杯、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对获得中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二)对在城市院线公开发行且票房达到3000万以上的优秀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100万元。

(三)对被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购买版权并已播放的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在黄金时间(18:00-21:00,下同)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其他时间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四)对在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等作品第一出品单位,按照每集2万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央视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等作品第一出品单位,按照每集1万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央视其它频道、时段以及三个以上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等作品第一出品单位,按照每集0.5万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对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并且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视作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进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并且年度放映场次超过1000次以上的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扶持优秀影视作品参展

对获得奥斯卡、A类国际电影节(柏林、戛纳、威尼斯、卡罗维发利、圣塞巴斯蒂安、莫斯科、蒙特利尔、开罗、洛迦诺、马塔布拉塔、东京、上海、华沙、印度、塔林等)获奖的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予以一次性扶持金额200万元;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一次性扶持金额1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获奖的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一次性扶持金额5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一次性扶持金额30万元。

第五条 扶持培养优秀影视人才

奥斯卡、A类国际电影节获奖个人一次性扶持50万元;中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获奖个人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六条 扶持优秀动漫、微电影、网络作品

以江津地方文化为背景创作,获得国家级、市级等相关奖励的,对宣传提升江津城市形象、发展江津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优秀动漫、微电影、网络作品,按每分钟1千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影视企业在江津区取景拍摄和制作

影视文化企业拍摄制作江津题材的电影、电视连续剧和动漫作品,展现江津区的镜头达到40%以上的时长,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江津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区政府同意给予扶持:

(一)影视文化企业在江津取景拍摄的电影(90分钟以上),其江津外景占整部电影外景的40%以上,在院线上映后,总票房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5万元。

(二)影视文化企业在江津取景拍摄的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其江津外景占整部电视剧外景的40%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央视其它频道、时段以及三个以上省级卫视播出的,每集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扶持1+N影视基地建设

(一)“1+N”指:“1”是指白沙影视基地,“N”是指塘河、中山、四面山等影视拍摄基地。

(二)对被命名的重庆市级电影创客小镇、电影剧本孵化中心等重点电影工业园区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三)在全区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公司,功能主要包括,影视基地、人才推介、设备器材、剧组餐宿、招商引资以及协助剧组对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业务。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命名,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重点打造以白沙为核心的电影外景拍摄基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实体建筑能长期留存、产权归当地所有并可用于游客体验、文创运营的影视拍摄实景搭建及其他同类型项目予以扶持,经评审领导小组评估后,白沙影视基地按投资总额的80%予以扶持,其余镇街按投资总额的50%予以扶持。

(五)新注册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年起五年内,前二年按当年税收收入江津区级留存50%的比例计算,由区政府给予产业扶持基金政策补助。后三年在白沙影视基地注册的企业仍按50%给予产业扶持基金政策补助,不在白沙影视基地注册的企业按30%给予补助。

(六)对当年税收收入江津区级留存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同时在白沙影视基地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税收收入江津区级留存15%的比例计算,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基金政策补助,不在白沙影视基地注册的企业按10%给予补助。

(七)影视企业租用办公场地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按实际租赁房屋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面积最高为500平方米,最长补助年限为5年,白沙影视基地补助年限可延长至10年。

第九条 申报评审流程

(一)区文化委发布年度扶持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影视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向区文化委提交《影视扶持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以通知为准。

(二)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江津区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印发扶持决定,拨付扶持金额。

第十条 扶持原则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同一影视作品、同一影视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多个奖励标准的,根据申报情况,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与江津区出台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同时适用时,企业可选择就高不就低予以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对上一年已申报成功的项目尚未完成的创作单位,第二年申报的新项目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三)申报主体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对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扶持监管

(一)本专项资金公开接受项目申请,评审机构设在区文化委。

(二)制作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即取消其资格:

1.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

2.严重违反江津区管理制度的;

3.受扶持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并依法追回全部扶持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制作单位的申报。

(三)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所申报项目,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骗取、套取、截留和挪用。如果存在套取、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对全国著名影视企业或个人、影视院校、重点影视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扶持的影视作品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影视基地可以自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吴刚
编审:罗梅